中加两国间由国籍问题引发的社会事件与谣言不断。一定程度上,这种混乱应当归罪于中国《国籍法》的滞后与模糊。中国《国籍法》制定与于1980年。彼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不久,中国处在改革开放初期的洗牌阶段,因此各项法律的制定也有着相应局限的时代背景限制。而做为这一立法的根基的“单一国籍”制的起源是在50年代初期,很难说这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原则。《国籍法》制定后的三十六年间,未经历任何修改,这使得《国籍法》在处理当代社会问题时,有很多自相矛盾和混乱的地方。这导致的直接结果,即是在具体执行此法时,缺少统一的实施细则,以至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工作人员都可能对同一问题得出不同的答案。
比如,在判断公民是否具有中国籍时,《国籍法》常使用“定居”一词,然而,在《国籍法》和其相关解释中却竟然没有针对“定居”一词的定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曾在2005年颁布《“关于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将“定居”定义为“在国外长期居住或获永居权”和“在国外合法居留5年以上”两种情况,并将留学生和因公出国人员排除在这两种情况之外。然而,侨办并非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它对于“定居”的解释之于《国籍法》来说并无法律效力。那么,《国籍法》中所规定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一条,是否对已获得外国定居权,但又不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国籍法》中自相矛盾或解释不清之处并非仅此一例,其他不严谨的地方甚至不胜枚举。
随着中加两国交流不断扩展,移民加国的华人也会与日俱增。在今后的日子里,由国籍引发的社会问题只会与日俱增。中国政府应该及时跟进当前社会状况,针对当前华人移民和其他受《国籍法》直接影响的群体出台符合时代背景的、严谨的实施细则与解释,建立一套完整而可执行的体系。不然,国籍问题只会越来越复杂,关于国籍的不实谣言也将会越发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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