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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有条件绿卡的EB-5投资者通常不能或不愿意立即移居美国。这种情况可能有几个原因,如工作或学校的原因,或出于投资者的谨慎考虑,希望在绿卡去除条件后再永久移居美国。

 

  在有条件绿卡阶段

  EB-5投资者首先获得的是有条件绿卡。该绿卡提供许多与普通绿卡相同的好处,但其有效期仅为两年,身份的延长取决于EB-5项目是否满足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包括创造就业机会和I-829申请的批准。

  一旦获得有条件绿卡,EB-5投资者为了确保不失去永久居留身份,必须满足几项规定: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的实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除非他们持有再入境许可证;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的实际居留时间不得超过两年,除非他们持有回美居民签证(SB-1签证);

  投资者必须递交所得税申报表,不应再被归类为“非移民”。

 

  申请人证明与美国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常用方式包括:

  在美国拥有资产房产;

  有美国的银行和信用卡对账单;

  有雇佣信;

  有居住在美国的亲人和家属。

  请注意,这些文件可作为在美国居住的有利证据的补充,但不应单独用于证明实际居住和持续居住。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咨询您的移民律师。

 

  保持连续居住和实际居住

  一旦EB-5投资者获得永久绿卡并准备成为美国公民,就会出现一系列不同的要求。连续居住和实际居住的要求具有更高的标准,这可能更难满足,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国外工作的人。

  美国移民局将连续居住定义为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美国保持永久居所”。通常,申请人必须在获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后五年内连续居住在美国。除此之外,其他可证明连续居住的因素包括:

  在美国有持续的雇佣关系;

  有直系亲属在美国居住;

  在美国有自己的住宅;

  未在国外就业。

  如果连续居住有中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美国移民局可能会认为申请人已经放弃其LPR身份。这对在国外工作的LPR来说是一个挑战。幸运的是,移民局允许LPR为美国雇主在海外工作。

  美国政府、美国研究机构、从事对外贸易和商业发展的美国公司*的员工,或美国是其成员的公共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的员工,可以通过递交N-470申请,为自己及其直系亲属获得保留美国居民权的批准。

  N-470申请允许中断连续居住,但仍必须满足实际居住的要求。入籍申请人要求在美国连续居住五年的时间中,至少有一半的时间是在美国境内,在此期间必须有一整年的年时间未离开美国。在这一年的时间里,任何离开,无论是短暂的还是临时的,都是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在美国境外工作的员工可以获得在美国境内连续居住要求方面的特殊权利,但仍必须满足入籍时的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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